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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三个暂停”期间非法批地!

Posted By zhanghua on September 9, 2009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
(2004)政国土字第693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的投诉

投诉人:张华,男, 1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96-1号。
被投诉人:湖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湘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强,职务:省长。
投诉人要求:
1、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29日批复的(2004)政国土字第693号《农用地专用、土地征用审批单》;
2、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将涉案土地恢复到原来的耕种状态;
3、对被投诉事件中的有关官商勾结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投诉事件及投诉缘由:
2004年7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2004)政国土字第693号《农用地专用、土地征用审批单》(以下简称“693号文件”),将坐落在原捞刀河镇新源村、天井村(2006年划为青竹湖镇)范围内的66﹒7648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批准对该地进行征用,以建设“长沙市青竹湖二期工程青竹峰景”项目。
投诉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复693号文件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在2004年全国暂停批地期间,被申请人不能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004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被投诉人在此期间的2004年7月29日公然批地,属于顶风违法。
二、被投诉人为私人企业的商业开发随意行使国家征用权利,是典型的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正)第10条第3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江泽民主席令第8号,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被投诉人理应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批准征收的行政权利。而693号文件批复的“长沙市青竹湖二期工程青竹峰景”项目,纯粹是私人企业进行商业开发,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且是建设国家严厉禁止的非法项目。
三、批准征用基本农田,超越了批准权限。
693号文件所涉及的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耕地(包含林地)总数量也达58﹒0523公顷,大大超过了35公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因此,即使要批准征用涉案土地,法定权利也应由国务院行使。
四、批准建设高尔夫球场、高档别墅,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征用耕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高级别墅区等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兴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而693号文件批复的项目,属于典型的高尔夫球场(青竹湖高尔夫球场二期工程)用地,同时又是高档别墅类项目。这明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五、未尽告知义务,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涉案土地涉及到了投诉人的房屋和责任农田、山林等承包地块,693号文件的作出,事关申请人的重大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而被申请人在批复693号文件之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暗箱操作,为逃避监督,极力隐瞒并拒绝进行告知,蓄意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甚至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导致投诉人不能及时求助于行政和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被投诉人不顾实际情况违法批地,批地后也不进行监管,完全漠视了投诉人的生存状态,侵犯了投诉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投诉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
在居住有数千人的村庄中央,能不能单独选址建造一个占地几千亩的高尔夫球场?将投诉人的口粮田(保命田)、承包山林和房屋宅基地给私人企业建高尔夫球场和高档别墅,这需不需要调查研究?需不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批地当初,预计会给当地带来多少效益?到今天为止,实际又给投诉人等千余当事农民带来了什么好处?
相反的是,因涉案项目的实施,投诉人既失地又失业,生活水平不断降低,长远生计没有任何保障,甚至连最起码的居住条件也长久得不到改善。直到今天,693号文件批复的效力一直以违法状态存在,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始终不能从根本上进行维护。
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青竹湖高尔夫球场继续修建灯光9洞高尔夫球场、违法占地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的不正之风。
我党追求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我国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确保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法制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目标。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党和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员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2008年《中国人权行动计划》阐明: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政府首要保障的人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批复693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存在明显不当。被投诉人应该为批复693号文件的行为负责!
据此,特进行投诉。敬请被投诉人知错能改、从关注民生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坚决纠正批复693号文件的严重错误,以维护国家纪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从而确保社会稳定、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此致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处

投诉人:张华

电话:13974989540

2009年8月17日

附证据:
第一组证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693号《农用地专用、土地征用审批单》,证明进行投诉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组证据:《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证明从2004年4月29日起全国暂停批地。
第三组证据:
1、《开福区国土局的告知书》,
2、《通知》,
3、照片两张,
证明693号文件包含了数百亩基本农田,青竹峰景项目属于高档别墅项目。
第四组证据:
1、《关于湖南青竹湖国际商务社区项目青竹峰景子项目的补充批复》(湘计投[2004]943号)
2、《关于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青竹湖乡村俱乐部子项目的补充批复》(湘计投[2003]302号),
证明“青竹峰景项目”属于青竹湖高尔夫球场(二期工程)用地。
第五组证据: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证明“青竹峰景项目”开发是商业经营行为,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第六组证据:
1、《申请依法对张念文户房屋作出限期腾地决定的报告》,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山林所有证》,
证明693号文件涉及投诉人的重大利益。
第七组证据:
《湖南省法制办公室机构信息》,证明湖南省发展办具有依法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信息公开,信息难以公开!

Posted By zhanghua on June 27, 2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工商复字[2009]56号

申请人:张华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
被申请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国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4月7日作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湘工商办函[2009]24号),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复制件;3、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商国际公司)和湖南青竹湖国际商务社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竹湖公司)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属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2、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提到的可以通过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进行查询的信息不是申请人所要获取的信息。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35号)中规定的相关信息排除在应公开信息的范围之外。4、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信息,也不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应予保密的信息。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15日内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2、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准确、恰当、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外商国际活动中心和青竹湖公司的基本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类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且被申请人已经在“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开。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二是外商国际公司和青竹湖公司设立登记和历次变更登记的原始材料。该类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对该类信息的查询作了具体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表,无法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查询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查询此类信息的条件和手续,请申请人按照《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查询。3、《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是工商机关开展企业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的具体操作依据。4、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外商国际公司和青竹湖公司设立登记和历次变更登记的全部材料。被申请人于2009年3月28日收到该申请。2009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1、外商国际公司和青竹湖公司的基本信息,已经在“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公开,申请人可以通过该网站首页“企业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2、外商国际公司和青竹湖公司设立登记和历次变更登记材料是原始材料,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属于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请申请人按照《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来被申请人处查询。
本局认为,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外商国际公司和青竹湖公司的基本信息。该类信息被申请人已经在“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因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进行查询并无不当。二是外商国际公司和青竹湖公司设立登记和历次变更登记的原始材料。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律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无法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查询并无不当。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华,男,1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邮编:410152。
被申请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2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湘,局长。 邮编:410004
复议请求:
一、撤销湘工商办函[2009]24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复制件;
三、责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收到本案复议行为日起至收到指定提供的信息之前,按100元/天赔偿申请人承受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9年3月27日,申请人以特快邮件书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供为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和湖南青竹湖国际商务社区开发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设立公司登记及进行历次变更登记分别所审查的全部资料(各次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
4月1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湘工商办函[2009]24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可通过其‘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www.﹒hnaic﹒net﹒cn)门户网站首页的‘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查询两涉案公司的基本信息和“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和〈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2003]第35号)的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进行答复,拒绝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将自己获取的政府信息予以自行提供,属未履行法定职责;其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和〈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2003]第35号)的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为由拒不向申请人提供法定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更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依据该项规定,两涉案公司申请设立公司登记和进行变更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明显属于应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答复内容(一)的途径去获取的,显然不是申请人所要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能公开的信息主要是三种: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和〈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2003]第35号)等法规及规章排除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围之外。再者,涉案信息也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之内。
依据该理念和参照三种不能公开的信息,涉案信息也显然应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和〈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2003]第35号)第五条、第七条来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法律适用的严重错误,更是涉嫌为信息公开申请人设置障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若按照湘工商办函[2009]24号答复(二)的要求,申请人作为一个普通农民,根本无法获取所需的涉案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这款规定表明,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而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所推诿的,根本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
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据此,特申请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申请人:张华(签名)
电话:13974989540
2009年4月19日

证据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申请人身份。
2.《湖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湘工商办函[2009]24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各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复议时效及申请人与本案之间的利害关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张华
工作单位:农民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13974989540,邮政编码:410152
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
申请人签名:张华(按手印)
申请时间;2009年3月27日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湖南青竹湖商务社区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和进行历次变更登记分别各催所审查的全部材料(文件、证件等)。
所需信息的用途:查证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面
获取信息的方式:快递(√)、自行领取(√)
备 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湘工商办函[2009]2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

张华:
我局2009年3月30日收到你提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查询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湖南青竹湖国际商务社区开发有限公司等两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历次变更登记全部材料。现答复如下:
一、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湖南青竹湖国际商务社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已在我局门户网站“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www.hnaic.net.cn)公开,你可通过该网站首页“企业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二、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湖南青竹湖国际商务社区开发有限公司等两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历次变更登记材料是原始材料,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2003]第35号第五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律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请你按次条规定来我局查询。
特此答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
二○○九年四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
工商法复字[2009]19号

张华:
本局于2009年4月21日收到你不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4月7日作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湘工商办函[2009]24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本局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将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工伤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受理专用章(印)

违法与否?请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到底!

Posted By zhanghua on May 16, 2009

长沙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张华(手印)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略)
联系电话: 13974989540
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
申请日期:2009年5月13日
主  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详见附件
所需信息的用途:  参与、查证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纸面
获取信息的方式: 快递、自行领取

附件: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2009年5月11日,申请人收到袁凯用邮政快递寄来、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举报青竹湖镇新源社区非法占地建房情况的调查》(以下简称《调查》)。基于此,申请人要求提供该《调查》中的以下信息:
1、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支队要求开福区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2、分局执法支队迅速组织了哪些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请说明这些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有那些?
3、2006年里,湖南青竹湖国际商务社区开发有限公司(绿城•青竹园项目)在新源社区内进行了征地的事实证据;
4、2006年里,青竹湖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高尔夫球会项目)在新源社区内进行了征地的事实证据;
5、新源社区土地被征,关于500亩的数字,为什么是大约而不能确定?其具体包括哪些类别?数量各是多少亩?
6、列表说明绿城•青竹园项目拆迁下155人和高尔夫球会项目拆迁下15人的具体名单(详细说明其姓名、性别、出身年月、家庭门牌号码);
7、新源社区召开党员、居民代表大会就有关拆迁户重建安置地选址进行讨论的具体日期是2006年9月几日?参加选址讨论的党员和居民代表各有多少人?各姓名是什么?同意选址定于茂林组的人员有多少人?请提供详细姓名。
8、新源社区于2007年5月3日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长集用[2007]第051号)复印件;
9、请提供新源社区两安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的证据。该地块原是些什么类别的土地?各具体数量是多少亩?共涉及哪几户承包户?
10、请提供新源社区两安用地拆迁茂林组民房屋不是违法拆迁的证据?
申请人:张华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关于举报青竹湖镇新源社区非法占地建房情况的调查》复印件一份。
2009 年5月13日

 

举  报
被举报人: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村民委员会
被举报事件:
2007年至今,被举报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新源村茂林组范围内共约40余亩的基本农田、山林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该土地上的若干农户实施房屋拆迁,以占用建造所谓的“新源安置小区”。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的占地、拆迁及建设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违法行为;不具备房屋拆迁主体资格、随意对村民房屋进行拆迁,更是严重违法。
以上被举报人的三项违法行为,敬请依法严肃查处。
此致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举报人:张华
电话:13974989540
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96-1号
2008年11月24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华,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电话:013974989540
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令亮,局长。
地址:长沙市晚报大道150号,   邮编:410001
事由:
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依法受理并答复。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依法答复是否受理申请人2008年11月24日《投诉》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限期依法查处。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11月24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递交了《对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村民委员会的投诉》的投诉信,要求其依法查处长沙市开福区青竹 湖镇新源村村民委员会从2007年开始擅自占用该村茂林坡组基本农田、山林等40多亩集体土地建“新源安置小区”的土地违法行为,但至今被申请人没有履行 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既不查也不处,没有给申请人作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职责。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特请求依法复议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张华
2009年3月13日

证据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申请人身份;
2、《对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村民委员会的投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跟踪查询详单》各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及本案复议时效。
关于举报青竹湖镇新源社区非法占地
建房的调查

根据张华举报反映,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社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新源社区茂林组范围内约40余亩基本农田、山林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该土地上 的若干农户实施房屋拆迁,建设“新源安置小区”,同时该社区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随意对村民房屋进行拆迁。分局执法大队根据市局支队的要求,迅速组织工作 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情况如下:
经调查,2006年湖南青竹湖国际商务社区开发有限公司(绿城•青竹园项目)和青竹湖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高尔夫球会项目)两单位征用新源社区内土 地面积约500亩,拆迁人口170人(其中绿城•青竹园项目拆迁人口155人,高尔夫球会项目15人)。2006年9月新源社区召开了党员、居民代表大 会,就有关拆迁户重建安置地选址进行了认真讨论,最后选址定于该社区的茂林组,并且新源社区于2007年5月3日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长集号 (2007)第051号;批准使用权面积26954﹒97㎡,用途为该社区的生活、生产安置用地。目前,该两安用地已建成6栋安置房,占地面积约1700 ㎡。
新源社区该宗两安用地已办理了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资料和手续都具备,并不涉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违法拆迁的行为,我对认为对该社区的举报与事实不符。
根据调查情况,说明青竹湖镇新源社区两安用地手续合法,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两安用地范围的拆迁,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当时拆迁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拆迁安置是合法的,举报与事实不符。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开福区大队(章)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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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zhanghua on May 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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